東方網3月19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陳先生在上海打拼多年,終于買了房準備結婚,遠在陜西延安的女友父母花4萬元買了些高檔床上用品送給他們,并通過西安中天物流公司送至上海。但兩個月過去,陳先生仍未收到東西,無奈之下給物流公司打電話,結果讓他哭笑不得,發貨站居然“誤撥”了陌生人手機,東西也被陌生人領走。
陳先生提出索賠,西安中天物流的答復竟然是,已經過了30天的查找期,他們不再負責。
高檔床上用品被冒領
陳先生原定今年5月和女友石小姐在上海結婚,新房也裝修得差不多了,就差一些家具、家居用品。為此,女友媽媽特意在延安給女兒購買了一個磁療床墊和一套高檔床上用品,總價4萬多元。
去年12月底,老人通過西安中天物流公司將床墊等物品從延安運送到上海。當時,中天物流收取了150元物流費。幾天后仍不見貨物送到,老人多次詢問物流公司,對方表示因路途遙遠、物件較大,加上過年期間人手緊缺,所以會有一定延誤。
今年2月份,陳先生認為物流公司應該恢復正常營業了,便致電詢問自己的貨物情況,得到的答復卻讓他大吃一驚。“中天物流公司說貨物今年1月11日送到上海,已經被領走了。”陳先生說:“我沒接到任何電話通知,到底誰領走了我的貨物?”
“超過查找期,物流免責”
通過查詢通話記錄,中天物流證實是業務員打錯了電話,貨物被接電話者冒領了,后來經過物流公司的聯系,追回了被冒領的床墊,但是另外一個裝著床上用品的箱子對方卻表示從來沒有拿過。
托運價值不菲的物品,由于物流公司過錯離奇“失蹤”,陳先生提出索賠:“即便當時物流公司發貨員撥錯了電話,為什么來取件時物流公司沒有驗證對方的身份呢?”
然而,陳先生提出的賠償請求遭到西安中天物流的百般推脫。
“我幾乎每天都給他們打電話,直到前些天他們才明確告訴我,箱子肯定找不回來了。”陳先生說,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貨站方面告知他,具體賠償事宜需直接聯系西安總公司鄭經理。
“西安中天物流給我的解決方案就是退還10倍物流費,也就是1500元,其中還要扣除找回的床墊部分的運費。他們說我的物品已經超過了30天查找期,按規定物流公司是免責的。”陳先生說,“這個說法讓人無法接受,價值1萬多元的床上用品莫名奇妙地丟了,物流公司不應該負責嗎?”
失主質疑貨物被私吞
記者隨后致電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貨站,接電話的女性工作人員一聽記者來意,態度很不耐煩:“他都找你們晨報了,那我們更不用管了,你們幫他解決好了。”
記者追問,貨物丟失起因是物流公司打錯了電話才讓人冒領,責任應在物流公司一方。“我這里只是上海接貨站,這種問題不能找我,我也沒有這個義務。”該工作人員甚至反問記者:“物流公司弄丟貨物不是很正常嗎?”當記者試圖再次追問如何會被人冒領時,該工作人員表示“我不想跟你們說這個問題”,隨后直接掛斷了電話。
記者隨后又撥通了鄭經理的手機,對方態度很是強硬:“我不想再談這個問題。”隨后掛斷電話。
石小姐無奈地說:“我們開始也認為這只是個意外,可協商解決,但現在物流公司的態度讓人非常氣憤。如果真的是被人冒領,那為何追回了床墊,一同被冒領的床上用品卻不知下落?加上物流公司不肯透露冒領人信息和相關單據,我甚至懷疑是物流公司私下處理了,根本不存在"冒領"。”
石小姐稱,接下來她將會報警,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問題。
[現場溝通]
物流公司人員避而不見
3月12日下午,記者陪同石小姐來到位于真南路1730號的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貨站。沿著真南路拐進一條寬約2米的小巷子,在一個破舊的院子里,聚集了許多快遞物流接貨站的門店,中天物流就是其中之一。
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貨站的門店是一個約10平方米大的辦公室,且與另外一家物流公司共用。記者和石小姐來到接貨站時,大門敞開里面空無一人。在屬于中天物流區域的窗口玻璃上貼著“如有事情,請打電話鬃住鋇鬧教酢?/P>
記者撥通了這個電話,接電話的正是此前掛斷電話的那名女性工作人員。“做什么?”“領包裹。”石小姐回答,并報出了姓名。沒想到對方馬上發怒:“你們怎么又來了,我就是個打工的,別找我,要找麻煩去西安找。”石小姐表示,希望能看看當時取貨物的簽收單和冒領人的電話,對方粗暴地回答“你的貨不是我負責的,我也沒這個義務幫你找”,接著掛掉了電話。
記者再次致電,希望她能到門店來當面溝通,但是該工作人員拒絕露面,“他們從延安寄的東西,要找也是去延安找!”然后她再次掛掉電話,記者再次撥打,電話始終無人應答。
“他們當時肯定操作不規范。”旁邊另一家物流公司員工告訴記者,按照規定,客戶來取貨時,應該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與貨物收件人一致后才能領走貨物。
[律師觀點]
貨主有權要求全額賠償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楊永勝認為,盡管石小姐的這批貨物沒有保價,但是由于物流公司存在明顯的過錯,撥打了他人電話前來取貨,導致物品被冒領,公司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流公司不能因為客戶沒有保價就為自己洗脫責任,貨主有權利要求物流公司全額賠償損失。
在接貨站現場,記者找到了一張西安中天物流的收據單,在注意事項一欄寫著:“此單自簽發3日起,查詢在一個月內有效。”顯然,這就是工作人員反復強調的30天查找期。這個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楊永勝表示,雖然公司告知了消費者相關規定,但是這一條款在陳先生的這個案例中并不適用。“過了30天查找期公司可自行處理貨物,一般指的是貨主在被告知物品抵達可以取件時,自己長時間未取導致物品滯留。而陳先生和石小姐是在沒有收到任何到貨通知的情況下,雖然已經超過30天查找期,但是這顯然并非他主觀意愿故意不來領取貨物,因此也不涉及貨物滯留,物流公司沒有權利自行處理貨物。”
楊永勝認為,西安中天物流公司在沒有核對取件人身份的情況下就將貨物交出去,這種行為也有違郵遞操作規則。冒領陳先生貨物的人還可能涉嫌非法侵占,陳先生可以報警,并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